孔庆东名誉权案和“公众人物”权益“克减”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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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永征[1] 

机构地区:[1]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研究中心

出  处:《新闻界》2015年第6期25-32,共8页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摘  要:“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南京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吴晓平在《听我韶韶》栏目中,就涉及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的一起案件进行了评论,孔以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孔庆东的诉讼请求。在网上引起热议,赞弹皆有,且颇激烈。本人对孔教授为人师表,却屡屡在网上大爆粗口,相当不以为然。据我看来,有关此案争议主要并不在判决结果,而在判决引用了近年来在流行于学界并且在有些判决中也时有出现的一个命题,即所谓公众人物人格权益应该“克减”“弱化”,孔教授属于公众人物,所以必须“容忍”他人的非议或贬损。肯定者说有利于给舆论监督减压,批评者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有追本溯源,称公众人物概念和公众人物权益“克减”的原则来自美国,并且是国际通行的准则。

关 键 词:“公众人物” 孔庆东 名誉权 权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北京市海淀区 南京广播电视台 大学教授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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