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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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安成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上海房地》2015年第4期51-52,共2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另行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关 键 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 服务期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开发商 上海市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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