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重心的位移:从权限划分到立法监督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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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连营[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

出  处:《学术交流》2015年第4期77-82,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宪法实施问题研究"(12SFB1002);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三重"项目"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路径研究"(2014-SZZD-17)

摘  要: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监督机制是立法法中有着密切联系的两项重要内容。新修改的立法法试图通过对立法权限作出划分,以使各立法主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规范、有序地进行立法活动,具有进步意义。但无论是修改前的立法法,还是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范围始终持一种虽放仍收、虽授犹控的审慎心态,存在一些缺憾。相比事先划定立法权限范围的局限性,立法法更应该关注事后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建立事后审查监督机制。立法审查监督的程序机制主要有"备案"审查、"要求"审查和"建议"审查三种类型,新的立法法增加了"主动"审查,而除此之外,实现审查程序与监督措施的有机对接,才能达到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目的。

关 键 词:立法法 立法权限 立法监督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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