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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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春光[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15年第4期98-103,共6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

摘  要: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于健康权的具体人格权,既符合概念本身的历史流变又有其法理和立法例基础。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对身体完整的维护权以及对身体及其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身体有机构成的完整。司法实务中,非法搜身、性骚扰等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了对其他人格利益的侵害,但因未侵害身体完整,并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身体权的主要救济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须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发生;须有严重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间须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在特殊侵权场合,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亦可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精神损害赔偿金兼具补偿与抚慰双重功能。法官应依据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功能,采用主客观认定相结合的办法,斟酌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以确定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关 键 词:身体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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