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规则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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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亮[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5年第2期41-44,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2014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以571.12亿元的交易额再次刷新了“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的销售记录。这一数据,再一次彰显了电子商务的巨大生命力。然而,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便捷、实惠的同时,也诱发了以商标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纠纷。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行为规制出现了法律空白;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为商标滥用行为提供了便利,客观上也助长了商标侵权行为。201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电子商务法》成为二类立法项目。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标侵权是《电子商务法》无法回避的问题。“避风港规则”能够实现保护网络市场经营者和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平衡;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就成为商标法研究关注的焦点。

关 键 词:《电子商务法》 商标侵权行为 侵权认定 阿里巴巴集团 知识产权纠纷 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 法律法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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