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对贿选行为如何进行查处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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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乡基层民主处

出  处:《乡镇论坛》2015年第10期19-19,共1页

摘  要: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责任追究 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县级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选举 查处 贿选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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