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俞金尧[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出 处:《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91-101,共11页Academic Research
摘 要:在16世纪,尤其是宗教改革时期,欧洲人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规范了结婚的程序,增强了婚姻的公开性,强调了父母在子女婚事上的话语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婚姻形成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由于规定子女的婚姻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一些学者就批评婚姻改革剥夺了年轻人的婚姻自由,认为家长主义从此盛行。本文根据中世纪晚期至近代初期欧洲私婚泛滥的实际情况,结合宗教改革家关于家长权的意见和法庭处理私婚的态度,认为:当时的人们所主张的父母在子女婚事上的权威是人之常情的家长权,它并不以牺牲个人的意志为条件;尽管到那时为止,因为不许离婚,欧洲人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婚姻自由,但择偶自主的权利在宗教改革时期及以后的时期里一直都没有丧失,男女双方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表达结婚意愿是形成合法、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从未遭到否认。中世纪确定下来的结婚自由的精神,在历经了重大社会变革以后仍然保存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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