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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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青[1] 

机构地区:[1]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15年第1期67-74,共8页

摘  要: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既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从本质上说已构成犯罪,不能再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解决。犯罪行为中受害者主观上的善意恶意对其应否遭受损害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关 键 词: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信赖保护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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