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毒贩住处等地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数量应允许反证推翻——兼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应当区别行为方式的不同进行认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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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拥军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4期84-87,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保护公众健康的法益指导下,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便可以通过其两种行为方式分别的进行司法认定。即以贩卖为目的,只要实施了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出售并非以非法收买方式获得的毒品或者非法收买仅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之后产生贩卖故意而出售的,只要将毒品带到与购毒者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即为既遂。在贩毒分子住处等地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犯罪数量是基于贩卖目的(现场贩卖行为等)而进行的司法推定,因此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推翻。

关 键 词:贩卖毒品 法益 司法推定 反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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