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在中国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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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冰[1] 布成良[2] 

机构地区:[1]山东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江苏南京210013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184-187,共4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AKS004);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WTB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它与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在制度基础、协商民主本质、协商民主主体和协商形式多元化有根本不同。推进中国协商民主发展,不能照搬西方理论,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的作用,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人民团体的协商民主既不同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又不同于基层的民主协商。其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就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与有关部门的广泛协商。人民团体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为此必须去除人民团体的"行政化"趋向。把人民团体变为民意表达机构。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特殊性 人民团体 改革 

分 类 号:D6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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