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之间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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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人杰[1] 尹训洋 郭新政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卷宗》2015年第3期403-403,共1页

摘  要:公司设立成立是公司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但是,当公司因部分发起人过错以致设立不能时,发起人之间纠纷是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纠纷解决条款,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纠纷解决条款,一方面牵扯到法官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另一方面,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笔者在此就以上观点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关 键 词:发起人 公司设立不能 合伙纠纷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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