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的申报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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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台声》2015年第7期108-109,共2页

摘  要:一、办事流程(1)审批范围根据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批台港澳和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上海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

关 键 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审批范围 台港澳 申报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货运代理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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