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宪法之权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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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恩成 

机构地区:[1]国立广东法科学院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1期153-160,共8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摘  要:一、导言 依照国民政府26年5月18日明令宣布,曾经立法院同年4月30日删定的“五五宪草”第142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参看第140条),又第79条,“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权”。时贤对此颇有商讨,因为是项规定影响很大,归纳说来,可分为下列四端:(1)解释宪法之权,深切控制宪法本身的涵义;(2)深切操持宪法的生机;(3)深切监护宪法和一般法律命令之实施,或其相互间的消长成败;(4)深切影响民众本身与民众对政府的权义关系。

关 键 词:宪法 国民政府 解释法律 立法院 五五宪草 命令 民众 制宪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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