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激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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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永涛[1] 胡晓玲[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5年第8期279-280,共2页

摘  要:本文由最近发生的几个涉及激情犯罪的案例起意,通过对激情犯罪概念和特征的思考,以引发行为人激情状态的刺激性质为线索,以学界将激情犯罪的分类为参照,将激情犯罪分为激愤犯罪和激绪犯罪两类,并分别论证此种分类的合理性,进而分别论证两种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即激愤犯罪应当从宽处罚,而激绪犯罪应当按照一般故意犯罪处罚。笔者试图通过论述两种激情犯罪不同的处罚方式及原因,期待对激情犯罪的准确的完整的认识。同时,笔者试论述将激愤犯罪纳入刑事立法,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为激愤犯罪在刑法中“求”得一席之地。

关 键 词:犯罪 激情犯罪 激愤犯罪 从宽处罚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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