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犯与不能犯的界分——我国处罚未遂犯的应有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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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秀峰[1] 刘卓娣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2]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河南洛阳471000

出  处:《新西部(中旬·理论)》2015年第3期73-75,共3页New Western

摘  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我国处罚未遂犯理论根据的演变和我国《刑法》处罚未遂犯的理论观点,介绍了我国《刑法》处罚不能犯根据的理论分析及应有转变,得出了结论。认为,我国宜采用"具体危险说"来区分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并以行为后所调查清楚的该行为因果序列中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标准来划分不能犯与未遂犯。对不能犯进行严格的不处罚。

关 键 词:未遂犯 不能犯 主客观统一说 具体危险说 不处罚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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