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遗嘱信托制度法律构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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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俏[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17-21,共5页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课题编号:W2014140)"英美遗嘱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研究"的阶段成果;辽宁省社科基金自选项目(编号:L13DFX032);辽宁省社科联2015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编号:2015/s/ktzifx-09)

摘  要: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正逐渐引起我国的重视。在英美法系,遗嘱信托制度早于合同制度受到衡平法院的承认,它注重的是委托人意愿的反映,注重遗嘱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确定的受益人,其核心始终围绕在为受益人的利益去管理遗嘱信托财产处理遗嘱信托事务。大陆法系在从英美法系引进遗嘱信托制度时,注重的是怎样从传统民法中解释遗嘱信托这一特殊制度,但始终因为遗嘱信托的异质性而无法实现理想的融合。明晰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构造对于遗嘱信托关系的形成与遗嘱信托行为的成立显得尤为重要。

关 键 词:遗嘱信托 法律构造 遗嘱信托关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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