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取向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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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礼强[1] 沙国华[1] 

机构地区:[1]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51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2期75-80,共6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业主物权与物业服务的冲突与调适研究";项目编号:12ZS054

摘  要:《法国民法典》中体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表述。个人本位兼顾社会倾向的《德国民法法典》反映了资本主义由分散的自由经济向大规模垄断经济发展这样一个时期的法律特征。在个人、社会、国家本位间游移不定的《意大利民法典》所确定的所有权观念体现着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广泛的社会化大生产和垄断经济的大量形成使得美国民事法的社会化浪潮十分汹涌。荷兰将很多特别法留在民法典之外。中国传统(民事)法本位大别于西方,体现了伦理社会本位。新中国民法沉浮跌宕,历经变迁。《民法通则》功不可没,它主要是从个人、社会而非国家的角度选取价值定位。马克思继承了公私法划分的传统,区分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法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设定民事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我国市民法或民法当坚守市民即私人或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中国民法典的原则立法要以确立好的民法价值取向为内涵来撰写,可将分别内蕴民法价值取向私权、平等、自由、秩序、公平、诚信的,尊重私权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社会和生态秩序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较为学理性的表述通俗化。

关 键 词:罗马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 《民法通则》 流变 中国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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