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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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雪楳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52-62,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发卡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对免责和限责条款应尽到说明义务,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对于密码交易视同本人交易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均应遵循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原则,而非当然认定有效。伪卡交易情形下,关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责任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不同裁判思路的根源在于确定的法律关系和归责原则不同。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应注意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实施后,因申领、使用、注销银行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案由均界定为银行卡纠纷,并依据案涉银行卡的种类为借记卡或者信用卡的不同,将其分别界定为借记卡纠纷或者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不应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伪卡交易 归责原则 案由确定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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