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制医疗的解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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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健[1] 

机构地区:[1]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南京210029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2期101-103,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强制医疗前的各方程序、实体内容已基本完善,但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实体方面还存在某些缺项,特别是在解除时间、疗效及危险性评估、系统监护评估等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完善。建议对被强制医疗对象的首次评估时间不低于3个月,然后每3个月复评一次,至少评估3次以上且达到临床缓解、危险性基本消除的情况下,方能提出解除申请;评估内容应针对精神症状、自知力及危险性等;评估机构可不限于"强制医疗机构",可适当引入司法鉴定机构;在解除强制医疗后,被强制医疗对象应由近亲属、派出所或其他管理组织(如居委会、疾控中心)加强监护。

关 键 词: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 

分 类 号:DF795.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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