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居留权案件——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解释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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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雷[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5年第1期65-86,共22页SJTU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基本法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的资助;项目编号为12CFX019

摘  要:香港基本法第24条旨在回答,谁、通过何种程序、符合何种条件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其主体部分可以分为作为操作性条款的第2款和作为授权性条款的第3款。在这一功能分区解释的基础上,所谓的居留权案件就可以区分为"为了居留权"的案件和"关于居留权"的案件,前者提出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主体范围的问题,取决于对第24条操作性条款的解释,后者提出的才是居留权的保护程度和限制限度的问题,取决于对授权性条款的解释。而之所以第24条通常被定位为人权条款,在于解释者未能自觉把握在基本法所承诺的法制连续性背后所发生的宪制革命或"根本规范转移"。

关 键 词:居留权 永久性居民 基本法 一国两制 宪法解释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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