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及其限度——以货车超载监管为中心的观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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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立群[1] 刘红[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47-52,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基  金:江苏省法学会课题<交通超载运输监管不作为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13D05;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共同致害中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SJD029

摘  要:交管部门等执法主体对货车超载负有监管责任,诸如货车装车地的执法人员"没有劝导阻止",货车上路后执法人员"没有发现",治超监测站"无人值守","处罚后不卸载",甚至用"超载月票"取代执法等,均是违法的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货车因为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可以分为不同情况,超载监管不作为可能成为共同致害因素而负有行政赔偿责任,相关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启动。从个案公正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应当在货车超载监管不作为致害中引入国家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行政不作为 货车超载 超载监管 国家赔偿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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