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再生水利用的行政监管模式——以美国加州再生水利用模式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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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金明[1] 李启家[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18-22,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项目(编号:250000166)

摘  要:美国加州将再生水视为水资源的一种,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加州卫生服务部、公共卫生部、水资源控制委员会和水利部在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因此,加州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解决我国水污染、水资源短缺等问题,我国可借鉴加州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经验,明确环保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水利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机构在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职责,以资源化无害化、分散与集中处置等为原则,建立和完善再生水利用规划、技术标准、宣传教育等制度。

关 键 词:再生水 水资源 加州 行政机构 监管模式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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