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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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桂民[1] 肖广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市065000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6期72-76,共5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暂予监外执行有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和审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三种情形。立法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的设计缺陷是双规制模式,法院的级别和决定程序不明确,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权未纳入司法审查程序,没有规定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和司法中,暂予监外执行的启动主体多元,适用标准和条件不统一,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我国应建立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应统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 决定权 立法 法院 

分 类 号:D926.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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