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视角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对《物权法》第191条的新诠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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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倩[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96-102,共7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解释论视野下财产法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BFX08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单纯从文义理解,无法确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导致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仍然存在规则混乱、适用性弱的现状。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在不轻易推翻原有立法设计的前提下,应当运用法律解释的视角,借助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为《物权法》第191条探究最为正当、合理的法律意旨,即需要抵押权人表示同意的不是抵押物是否可以被转让,而是抵押权人是否放弃行使追及权,选择以转让价金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担保债权。

关 键 词:抵押物转让 转让效力 文义解释 论理解释 抵押权追及力 物上代位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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