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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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龙 孙艳 侯艳丽 

出  处:《江淮法治》2015年第8期57-57,共1页

摘  要:《担保法》明确规定,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由公证处负责办理。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则要取决于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因为《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另外,《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

关 键 词:房地产抵押登记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公证处 地方人民政府 《担保法》 企业资产 财产抵押 城市房地产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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