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受理食品复检中关键要素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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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诚[1] 刘学宁[1] 张泽娜[1] 姜国燕[1] 吴斌[1] 

机构地区:[1]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深圳518055

出  处:《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5年第2期202-203,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食品执法部门执法中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检,是保护执法部门或被监管人申诉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关 键 词:食品复检 要素 规范 受理探讨 

分 类 号:R962[医药卫生—药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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