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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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芮文彪[1] 李国泉[1] 杨馥宇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95-100,共6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数据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客体有可能成为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但特定情形下的数据信息由于既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独创性",又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则难以通过著作权或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对数据信息不享有法定权利并不意味着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若事实上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的后果时,可以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关 键 词:数据信息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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