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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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平 任红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专刊)》2015年第1期44-45,共2页JIAN CHA FENG YUN

摘  要:2006年以来,职务犯罪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与推广。两高三部相继颁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检讯问录音录像(试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规范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讯问录音录像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属性,在庭审时可以作为当庭出示的证据以证明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法律位阶上前进了一大步,在对讯问录音录像合法性内容确认的同时也具体细化了检察机关的示证权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侦查讯问程序公正,防止刑讯逼供必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全程同步录音录的证据属性一直引发争议,并直接影响其示证规范。

关 键 词:同步录音录像 职务犯罪 制度 讯问活动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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