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能否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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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墨[1] 

机构地区:[1]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出  处:《秘书》2015年第4期12-13,共2页Secretary

基  金:"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培育计划项目(项目编号:pyjh2014022)"资助

摘  要:公文标题是否必须含有发文机关名称?这个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提出了。 1991年,《四川政报》刊出题为《公文标题和落款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否省略》(以下简称“《可否》”)的“答读者问”,该文认为发文机关名称可以“令人一看就明白是哪个单位的来文”,“一目了然,为处理文件带来方便”;使公文处理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能节约阅读文件的精力与时间,提高办文效率”;同时,公文标题有了统一规范的格式,“因而也就便于对公文进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总之,“为了保持公文结构的严谨性,一般都必须把公文标题的三个组成部分完整地标出来”。

关 键 词:公文标题 发文机关 名称 省略 经办人员 公文处理 科学管理 公文结构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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