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计师定期轮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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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华[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5年第9期55-5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

关 键 词:定期轮换 审计师 国有金融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 签字注册会计师 招标管理 2010年 审计业务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32.3[政治法律—法学] F239.4[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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