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国家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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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川宁[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96-102,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历经几代德国学者和政治家的努力社会国家原则得以作为联邦德国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被规定在联邦德国《基本法》之中。根据德国通说,社会国家原则在内容上包括国家的社会义务和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两个面向。同时,经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积累,德国法上的社会国家原则不仅成为其社会法制度的直接宪法依据,而且也是德国其他部门法中与权利的社会化有关系的制度在宪法上的合法性依据。最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立法者,通过总结以往在宪法中规定社会基本权利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社会国家原则的非主观权利性。德国社会国家原则对我国法制的启示主要体现在:现行宪法中有关社会基本权利条文的国家目的化解释和社会给付法定原则的建立。

关 键 词:德国 社会国家原则 国家给付 非主观权利性 社会给付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F1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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