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与利用——法解释论角度下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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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哲超[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55-58,共4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3年度浙江省新世纪教改项目(浙教办高教【2013】109号)

摘  要:我国现行法上对"孤儿作品"缺乏完整的制度设计,仅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中对此有所提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孤儿作品"的范围、在使用前的勤勉查询义务的具体标准、使用费用模式及费用归属存在争议。因此,应将"孤儿作品"的范围限定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能将特定类型的作品(例如摄影作品)排除在外。应尽可能量化勤勉查询义务的具体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确保同种情况得到相同的处理。对于没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的"孤儿作品",其使用费用应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如著作权保护基金)缴纳。"孤儿作品"的勤勉查询义务,应当由使用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使用费用的证明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使用人承担证明责任。

关 键 词:孤儿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 法解释论 证明责任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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