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之下的债权人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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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娜[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93-96,105,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为债权人提供保护应当是《公司法》必不可少的职责和宗旨。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度,这使得我国由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度更大程度上向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无限倾斜,强调债权人应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债权。从公司资产角度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应从公司资产信息知情权、公司债权人的查阅权利、债权人的异议权等方面进行考虑。

关 键 词:资产信用 知情权 异议权 法律责任 债权人 

分 类 号:DF52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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