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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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闻健[1] 庄言[1] 

机构地区:[1]《老同志之友》编辑部

出  处:《老同志之友(上半月)》2015年第5期18-18,共1页

摘  要:前不久,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对住房救助工作下发通知(建保[2014]160号)。这里对有关规定的回答如下:问:住房救助对象是如何规定的?答: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

关 键 词: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建设 对象范围 城镇家庭 租赁补贴 地方人民政府 农村危房改造 镇人民政府 救助方式 价格水平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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