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营事业对中国国有企业类型化之启示——以判例与立法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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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勇敏[1] 何源[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227-238,共12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

摘  要:准确界定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对深化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内目前单维度的分类理念不足以解决国有企业多元功能特性的定位问题。因此需回归国有企业"特殊公司法人"的本质,寻求新的国有企业类型化标准。基于对德国公营事业概念及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德国公营公司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相似定位和问题。以德国经验为借鉴,"新资本结构说"可作为国有企业类型化之新标准。在此基础上,"单核心、双轨制"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构建得以提出,国有企业多元功能特性也可以被更加清晰地解读。

关 键 词:国有企业类型化 公营事业 国家支配力 资本结构说 多元功能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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