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退出须“退之有道”——成都市两镇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探索实践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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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兰[1] 桂军[2] 韩军[1] 

机构地区:[1]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2]成都市邛崃国土资源局

出  处:《中国土地》2015年第1期10-12,共3页China Land

摘  要: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农民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及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的退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一般情况下,农户是不愿意将已经取得的宅基地无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既没有经济条件,同时也不愿意有偿收购农户的宅基地。

关 键 词: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探索实践 成都市 现行法律 城镇居民 经济条件 农民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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