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用地预审意见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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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俊科[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中国土地》2015年第4期58-58,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问题 用地单位T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某小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提交了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随后,B市国土资源局向T公司作出《用地预审意见》。刘某是该项目地块范围内的居民,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得知上述《用地预审意见》后,认为用地预审意见违法,并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用地预审意见。

关 键 词:项目用地 行政复议 预审 国土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 用地单位 申请报告 公司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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