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批捕期限适用问题及建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红体 赵欣 

机构地区:[1]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5年第3期53-53,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f=1。”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自侦案件 羁押期限 拘留 适用问题 审查逮捕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