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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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邬砚[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8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3期106-110,共5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在侵权补充责任诉讼中,若直接责任人可以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但不能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补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先后或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张的抗辩应及于补充责任人,而补充责任人主张的抗辩不及于直接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有证据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突破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的,不构成直接诉请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关 键 词:侵权补充责任 诉讼形态 直接责任人 补充责任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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