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金会的税法规制及其启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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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辉[1] 左家囡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3期115-119,共5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研究"(12YJC820025)的研究成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批准号:14YQ10);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批准号:XK2014410)

摘  要:美国基金会的法律规制实践展现出以税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应成为基金会法律监管结构的核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对基金会免税资格的认定、税收优惠的条件与内容、内部治理、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详尽而切实有效的规定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以税法规制为核心理念、以制定单行法为主要形式完善基金会的法律监管机制,并重点在认定免税资格、规制利害关系人交易、防止滥用免税地位等问题上推进相应的制度建设。

关 键 词:美国基金会 法律监管 税法规制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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