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及法例评析——以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为对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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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冰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3期120-123,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等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此立法模式影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以及立法草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该法并未产生实效,且其理念和立法模式也因为损害了版权法基本原则而备受批评,赴其后尘的各种立法尝试也一直不为国际主流社会所接受和认同。为避免重蹈该法覆辙,文章拟对其立法的进路和规定进行梳理,对其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展开分析,期望能对我国相关学术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 键 词: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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