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区的习惯法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与调适——以纠纷解决为视角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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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超[1] 李小朋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崇左市法制办公室,广西崇左5322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7期10-14,共5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运行--以广西地区民事习惯为例的实证研究(09BFX060)"。调查主要在防城港市东兴市;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县;罗城县;来宾市金秀县等地的壮族;瑶族;毛南族;仫佬族;京族五个少数民族进行了调研

摘  要:文章从个案导入的方式,试图从村民们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国家法、习惯法等规范的态度和选择上来探析和凝练村民们的行为的逻辑,并且运用实证调研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总结村民们的法律观念。民族自治地区的村民们,历经生活和社会的历练,日渐形成了以主体参与意识为基础,在精神追求上注重个体正义,行为取向上注重实践理性的行为逻辑和类似的法律观念。这些均要求注重习惯法的特色和优势,以合理、可行的方式促进两者间的互动与调适。

关 键 词:法律观念 实践理性 互动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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