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学理内涵与机制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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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福惠[1] 潘新美[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江汉学术》2015年第3期31-35,共5页JIANGHAN ACADEMIC

摘  要: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各不相同,二者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也不相同。宪法实施是一种政治机制,宪法监督则属于法律机制。我国宪法文本对宪法实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而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则是指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宪法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监督宪法实施,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种;现在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是权力机关的民主监督制,且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缺乏针对性而丧失法律特征,容易流于形式。有必要对此做出针对性的改革,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宪法解释委员会等,建立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机制。

关 键 词:宪法 宪法实施 宪法监督 依法治国 法律机制 民主监督制 

分 类 号:D9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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