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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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江涛[1] 

机构地区:[1]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濮阳457000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47-49,共3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摘  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吸收和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在消费、特定侵权、故意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领域和妨害民事诉讼领域建立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可以从经济上给予侵权者以有力的削弱,使其不敢也不能再侵权;另一方面,也可激发受害者维权的诉求,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利于弥补法律上的空白,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关 键 词:惩罚性 补偿性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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