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介入涉罪型群体性事件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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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东果[1] 

机构地区:[1]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50-53,共4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完善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中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与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立项编号:201404141632471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多发时期,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具有群体性、利益性、情绪性、公开对抗性、复杂性等特点。作为维护社会正义与社会防卫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尤为必要。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把握好性质限度和职权行使限度,检察机关介入群体性事件应注意批捕、起诉、查处职务犯罪的限度,法院介入群体性事件应区分定罪、刑事责任和量刑的限度。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 限度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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