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是否仍须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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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春梅 

出  处:《老年世界》2015年第5期28-28,共1页

摘  要:三年前,我的儿子因发生车祸,落下二级精神残疾,只能与人简单交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但其原来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事发后仍能每月从公司分得金额较大的红利。

关 键 词:赡养义务 生活 子女 精神残疾 公司 合伙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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