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有“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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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学友 

出  处:《农村青年》2015年第5期52-53,共2页

摘  要:据来自某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统计,因村委会解除或收回承包地、荒山、林地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一些村委会干部因缺乏以法治村之法律意识,或为私利,随意找个理由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殊不知法律是公正的,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至少有“五不能”。

关 键 词:村委会干部 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事抗诉案件 法律意识 承包地 检察院 受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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