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计量法》再获修改 涉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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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亮[1]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编辑部

出  处:《中国计量》2015年第5期12-12,共1页China Metrology

摘  要: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计量法》等5部法律的决定。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对外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删去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关 键 词:《计量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计量行政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工商户 

分 类 号:D922.17[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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