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是否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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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君 

出  处:《中国招标》2015年第12期31-32,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关 键 词:投标人 招标投标管理 政府采购领域 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 采购任务 采购预算 竞争性谈判 项目管理咨询 投标截止时间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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