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持续性理论在行政裁判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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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政峰[1] 张弘[2] 

机构地区:[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7期57-6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行为一直是行政法学和行政法中的核心。分析行政行为效力持续性必须首先分析法律效力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的行为,自然具有国家强制作用力。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所产生的后果及对当事人的影响。而关于行政行为效力观点也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并非指实力或实效,也不同于法律效果,而是指一种法律保护。

关 键 词:行政行为效力 持续性 行政裁判 法律效力 行政法学 国家强制 法律规范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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